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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40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5/11/07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及補休。 高市勞條字第11436557600號 |
40,000 元 |
| 2021/02/01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高市勞條字第10940600900號 |
2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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