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 元
常見違規:勞基法第32條第3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17/03/01 花蓮縣 |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府社勞字第10600250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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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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