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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4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0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4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4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6/02/13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未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98336號
40,000 元
2026/02/11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法令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工資;未依法令給予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府授勞動字第1140404123號
60,000 元
2025/12/09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依法給予勞工例假日
府授勞動字第1140351072號
20,000 元
2025/09/04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規給勞工自行排定特別休假;未依法令規定發給國定假日出勤加倍薪資
府授勞動字第1140215582號
40,000 元
2024/08/16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未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49295號
40,000 元
2024/04/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未達基本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34394號
40,000 元
2023/10/20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74293號
120,000 元
2023/10/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6條第2項
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112年府勞檢字1120220644號
20,000 元
2023/09/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市勞安字第1120986180號
60,000 元
2023/06/12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繼續工作四小時未有三十分鐘休息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15861號
40,000 元
2023/06/12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61586號
120,000 元
2023/02/09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1140296500號
20,000 元
2022/08/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480331號
80,000 元
2022/08/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48033號
120,000 元
2022/02/18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49450號
80,000 元
2021/04/16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147163號
20,000 元
2021/04/16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147162號
20,000 元
2021/04/16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147161號
80,000 元
2021/04/16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14716號
20,000 元
2020/10/21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789685號
40,000 元
2020/02/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北市勞動字第10860883901號
— 元
2019/10/08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規定應放假之日未予休假
南市勞安字第1080952091號
— 元
2017/11/03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北市勞動字第10636133200號
— 元
2017/05/12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北市勞動字第10630300200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