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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興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40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1/12/25
新竹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110年府勞資字1103934391號
400,000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