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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4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4/08/23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府社勞字第1130074641號 |
4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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