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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41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基法第32條第2項(4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3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2次)、勞基法第24條第1項(1次)、勞基法第30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07/08
桃園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14年府勞檢字1140135764號
50,000 元
2025/07/08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4年府勞檢字11401357641號
100,000 元
2024/05/01
桃園市
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逕自分配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於其他工作日;或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超過二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八小時
113年府勞檢字1130080221號
20,000 元
2024/05/01
桃園市
勞基法第30條第6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113年府勞檢字11300802211號
20,000 元
2024/05/01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3年府勞檢字11300802212號
50,000 元
2024/05/01
桃園市
勞基法第35條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與至少30分鐘之休息,且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情形
113年府勞檢字11300802213號
20,000 元
2023/08/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市勞安字第1120833306號
50,000 元
2022/05/05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未依法令標準加給
竹環字第1110007855號
50,000 元
2021/04/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南市勞安字第1100315350號
50,000 元
2019/05/07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竹環字第1080010900號
— 元
2018/07/09
桃園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7年府勞檢字1070101822號
— 元
2018/07/05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之工作時間,超過法令之規定
竹環字第1070017160號
— 元
2018/03/05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未逐日詳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竹環字第1061002365號
— 元
2017/06/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6年府勞檢字1060046196號
— 元
2016/11/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105年府勞檢字1050255444號
— 元
2016/02/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5年府勞條字1050015862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