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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4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97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6次)、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4次)、勞基法第24條第1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5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08/15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換班未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40452號
200,000 元
2025/08/15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40451號
50,000 元
2025/08/15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4045號
350,000 元
2025/07/04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依法給予休息時間
府授勞動字第1140112780號
20,000 元
2025/02/05
桃園市
勞基法第35條
雇主使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與至少30分鐘之休息,且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情形
113年府勞檢字1130345445號
20,000 元
2024/10/07
桃園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13年府勞檢字1130232727號
50,000 元
2024/06/21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更換班次時未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391321號
120,000 元
2024/06/21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39132號
200,000 元
2023/07/07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1232689400號
50,000 元
2023/05/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府勞動字第11260082081號
270,000 元
2023/02/17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68339號
200,000 元
2022/10/21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換班未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新北府勞檢字第1114757200號
80,000 元
2022/09/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北市勞動字第11160280911號
20,000 元
2022/05/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未發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特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111年府勞檢字1110058596號
20,000 元
2022/02/18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04751205號
120,000 元
2021/03/08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未使勞工每7日有1日之例假。
府社勞字第1100009636B號
20,000 元
2021/03/08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府社勞字第1100009636A號
20,000 元
2021/02/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8025012號
40,000 元
2021/02/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更換班次時未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8025011號
40,000 元
2021/02/19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802501號
80,000 元
2020/06/0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府社勞資字第1090131424號
— 元
2019/11/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北市勞動字第10860316571號
— 元
2019/06/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8年府勞檢字1080035962號
— 元
2019/03/08
桃園市
勞基法第49條第5項
雇主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 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108年府勞檢字1070317006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