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9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1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3/04/0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1項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南環字第1110037031號 |
9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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