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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氏蝦捲有限公司

12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2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70條(2次)、勞基法第24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03/17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短付加班費
南環字第1140009301號
40,000 元
2024/10/0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未依規定給付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中環字第1130018949號
20,000 元
2024/04/08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高市勞條字第11331436800號
20,000 元
2023/09/18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短付休息日出勤逾8小時之延時工資
南環字第1120025952號
20,000 元
2022/10/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
南市勞安字第1111111346號
20,000 元
2022/02/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
南市勞安字第1101517625號
50,000 元
2021/05/25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府社勞資字第1100124032號
20,000 元
2020/09/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工作規則未依規定報備並公告揭示。
南市勞安字第1090970891號
70,000 元
2018/09/17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70020959號
— 元
2018/09/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府勞檢字第1070913259號
— 元
2017/11/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勞條字第1061023877號
— 元
2016/08/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不符法定要件。
府勞條字第1050703003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