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57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7次)、勞基法第32條第2項(6次)、勞動基準法第35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6/06/10 台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繼續工作四小時未有三十分鐘休息 南市勞安字第1150717908號 |
20,000 元 |
| 2024/02/23 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繼續工作四小時未有三十分鐘休息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907061號 |
40,000 元 |
| 2024/02/23 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24690706號 |
50,000 元 |
| 2023/06/06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2年府勞檢字1120104702號 |
100,000 元 |
| 2021/01/05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6461號 |
60,000 元 |
| 2020/11/05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9年府勞檢字1090217798號 |
300,000 元 |
| 2019/05/06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8年府勞檢字1080065286號 |
— 元 |
| 2019/04/12 雲林縣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日超過12小時。 府勞動一字第1083403501號 |
— 元 |
| 2019/03/08 宜蘭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時超過法定上限。 府勞資字第1080003427號 |
— 元 |
| 2019/03/04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使妊娠期間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 北市勞動字第10760748831號 |
— 元 |
| 2019/03/04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北市勞動字第10860008541號 |
— 元 |
| 2019/01/30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未有三十分鐘休息;使妊娠或哺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於夜間工作 高市勞條字第10733868900號 |
— 元 |
| 2018/11/06 桃園市 |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7年府勞檢字1070191230號 |
— 元 |
| 2018/11/05 新竹縣 |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107年府勞資字1070088211號 |
— 元 |
| 2018/11/05 新竹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7年府勞資字1070088211號 |
— 元 |
| 2018/11/01 花蓮縣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所僱員工温紫彤於107年5月11日當日出勤時間為7時45分至23時5分,扣除休息時間1.5小時,當日總出勤時間為13小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府社勞字第1070190042號 |
— 元 |
| 2018/09/11 雲林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個月超過46小時。 府勞動一字第1073413620號 |
— 元 |
| 2018/08/13 澎湖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 府社勞字第1070043377號 |
— 元 |
| 2018/08/10 台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府勞檢字第1070647436號 |
— 元 |
| 2018/08/10 苗栗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四十六小時;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府勞資字第1070129312號 |
— 元 |
| 2018/07/09 宜蘭縣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時超過法定上限 府勞資字第1070086082號 |
— 元 |
| 2018/07/05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70153482號 |
— 元 |
| 2015/11/05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付產假工資 府勞動字第10338812900號 |
— 元 |
| 2015/07/14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高市勞條字第10431226600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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