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3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4/05/06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北市勞動字第11360058821號 |
20,000 元 |
| 2023/01/05 花蓮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字第1110252320D號 |
50,000 元 |
| 2023/01/05 花蓮縣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府社勞字第1110252320C號 |
50,000 元 |
| 2023/01/05 花蓮縣 |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更換班次時間未符合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府社勞字第1110252320B號 |
50,000 元 |
| 2023/01/05 花蓮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未依規定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府社勞字第1110252320A號 |
50,000 元 |
| 2021/03/05 台北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北市勞動字第10961230151號 |
10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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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