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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13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2,37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8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6/01/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1461139411號
450,000 元
2025/09/04
新竹縣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114年府勞資字1143932283號
20,000 元
2024/12/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1360977931號
450,000 元
2023/11/06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府勞資字第11260979141號
450,000 元
2022/11/04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1161064891號
450,000 元
2021/12/06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1061147081號
300,000 元
2020/10/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0960718251號
210,000 元
2020/09/05
新竹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9年府勞資字1093933108A號
40,000 元
2020/04/01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北市勞動字第10861159251號
— 元
2019/11/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北市勞資字第10860742591號
— 元
2018/11/05
新竹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107年府勞資字1070085171號
— 元
2018/08/01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未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北市勞資字第10760471742號
— 元
2015/11/05
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勞動字第10434973200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