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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綸有限公司

1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30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3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4/04/16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國定假日出勤未依規加倍發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8413號
40,000 元
2024/04/16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依規給予特別休假亦未發給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8350號
30,000 元
2024/04/16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8326號
40,000 元
2024/04/16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8188號
40,000 元
2024/04/16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薪資未全額直接給付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8051號
20,000 元
2024/01/10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府社勞資字第1130015762號
20,000 元
2023/11/20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府社勞資字第1120274586號
30,000 元
2023/07/20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
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未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或未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府社勞資字第1120172596號
20,000 元
2020/12/25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府社勞資字第1090303757號
20,000 元
2020/12/25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090303740號
20,000 元
2020/12/25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府社勞資字第1090303736號
20,000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