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山有限公司
8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5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5/10/17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授勞資字第1140240025號 |
30,000 元 |
| 2022/11/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10283283號 |
20,000 元 |
| 2018/12/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府社勞資字第1080005026號 |
— 元 |
| 2018/12/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080005024號 |
— 元 |
| 2018/12/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府社勞資字第1080005021號 |
— 元 |
| 2018/12/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80005020號 |
— 元 |
| 2018/12/2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府社勞資字第1080005019號 |
— 元 |
| 2017/04/07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府社勞資字第1060074371號書函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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