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
2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1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1/09/05 新竹縣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109年府勞資字1090044339號 |
20,000 元 |
| 2018/11/05 新竹縣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 未依規定補償職災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職災醫療中不能工作,未按原領工資補償 107年府勞資字1070094770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