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軒烘焙有限公司
7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1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3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2/12/22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特別休假未休結算工資未依規定 府社勞資字第1110305120號 |
20,000 元 |
| 2022/12/22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10305119號 |
30,000 元 |
| 2022/01/03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10005999號 |
20,000 元 |
| 2022/01/03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府社勞資字第1110005975號 |
20,000 元 |
| 2022/01/03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10005927號 |
20,000 元 |
| 2018/06/14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府社勞資字第1070135479號 |
— 元 |
| 2018/06/14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府社勞資字第1070135469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