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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2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3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9條(3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2次)、勞基法第32條第2項(2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11/11
新竹縣
勞動基準法第80條
拒絕、規避及阻撓勞動檢查
114年府勞資字1143935725號
30,000 元
2025/11/10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國定假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140194643D
20,000 元
2025/11/10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140194643C
20,000 元
2025/11/10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40194643B
20,000 元
2025/11/10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未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1140194643A
20,000 元
2025/05/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給付工資未達基本工資;未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市勞安字第1140565165號
60,000 元
2024/11/05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依約定之日期全額給付
府授勞動字第1130262791號
30,000 元
2023/11/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南市勞安字第1121358518號
20,000 元
2023/09/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雇主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本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未加倍發給,或事後未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112年府勞條字1120177751號
20,000 元
2023/01/05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字第1110240637B號
20,000 元
2023/01/05
花蓮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府社勞字第1110240637A號
20,000 元
2023/01/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1年府勞檢字1110306386號
20,000 元
2023/01/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111年府勞檢字11103063861號
20,000 元
2022/09/08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達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1135474700號
60,000 元
2019/09/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晝夜輪班制更換工作班次未依規定給予休息
府勞安字第1080912146號
— 元
2019/07/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達基本工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勞檢字第1080594014號
— 元
2019/07/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8年府勞檢字1080060610號
— 元
2019/07/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7日中未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108年府勞檢字10800606101號
— 元
2019/01/17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080021452號
— 元
2019/01/17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府社勞資字第1080021450號
— 元
2018/08/31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府社勞資字第10700199139號
— 元
2018/08/31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70199129號
— 元
2018/08/31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
府社勞資字第1070199116號
— 元
2017/12/08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高市勞條字第10637007900號
— 元
2016/01/10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4年府勞條字1040324642號
— 元
2016/01/01
花蓮縣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6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每7日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
府社勞字第1040238718A、B、C號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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