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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鋒機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18/09/05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南環字第1070019952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