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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8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1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4/10/01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規照給休假日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242471號
20,000 元
2024/04/17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未依規給付職災醫療及休養期間工資補償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9883號
20,000 元
2024/01/0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依規定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07019號
20,000 元
2018/08/31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府社勞資字第1070199185號
— 元
2017/02/14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60034697號
— 元
2017/02/14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府社勞資字第1060034696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