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8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1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4/10/01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規照給休假日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242471號 |
20,000 元 |
| 2024/04/17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 未依規給付職災醫療及休養期間工資補償 府社勞資字第1130099883號 |
20,000 元 |
| 2024/01/02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未依規定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30007019號 |
20,000 元 |
| 2018/08/31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府社勞資字第1070199185號 |
— 元 |
| 2017/02/14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60034697號 |
— 元 |
| 2017/02/14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府社勞資字第1060034696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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