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15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9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55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3/12/06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未達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高市勞條字第11238153700號 |
280,000 元 |
| 2023/03/09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高市勞條字第11230245700號 |
320,000 元 |
| 2023/01/07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未達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高市勞條字第11138760700號 |
120,000 元 |
| 2022/04/08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未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高市勞條字第11131260800號 |
300,000 元 |
| 2022/03/10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給與勞工退休金 高市勞條字第11040325000號 |
300,000 元 |
| 2021/12/09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高市勞條字第1103788410A號 |
240,000 元 |
| 2021/12/09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55條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給與勞工退休金 高市勞條字第11037884100號 |
300,000 元 |
| 2021/06/08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高市勞條字第11032791300號 |
60,000 元 |
| 2020/07/08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高市勞條字第10935090700號 |
— 元 |
| 2020/02/07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未依規定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高市勞條字第10840525600號 |
— 元 |
| 2018/09/03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南環字第1070019349號 |
— 元 |
| 2018/04/13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南環字第1060032524A號 |
— 元 |
| 2017/12/08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 未依規定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高市勞條字第10638381400號 |
— 元 |
| 2017/02/24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0540218400號 |
— 元 |
| 2015/03/12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 招收技術生時未與其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高市勞條字第10338958200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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