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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13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3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基法第32條第2項(4次)、勞基法第22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2次)、勞基法第24條第1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6/07/09
桃園市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115年府勞檢字1150175581號
50,000 元
2026/05/14
台中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
府授勞動字第1150126832號
20,000 元
2026/05/13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15年府勞檢字1150086301號
100,000 元
2025/08/15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84971號
50,000 元
2025/08/15
新北市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78497號
40,000 元
2024/11/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113年府勞條字1130243659號
20,000 元
2024/11/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13年府勞檢字1130268993號
50,000 元
2024/11/04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逕自分配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於其他工作日;或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超過二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八小時
113年府勞檢字11302689931號
50,000 元
2018/11/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7年府勞檢字1070196974號
— 元
2017/12/28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府社勞資字第1060144793號
— 元
2016/12/22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0537683000號
— 元
2016/11/10
台南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府勞條字第1051012232號
— 元
2015/11/01
花蓮縣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時超過法定上限
府社勞字第1040171647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