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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5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2次)、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2/01/13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110011496號
50,000 元
2018/11/1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407號
— 元
2018/11/1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391號
— 元
2018/11/1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府社勞資字第1070255359號
— 元
2018/06/12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府社勞資字第1070132596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