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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3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1次)、勞基法第36條第1項(1次)、勞基法第39條(1次)、勞基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0/08/24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南環字第10900144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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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800111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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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2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7003541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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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8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700189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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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8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七日中未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106年府勞檢字1060267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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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6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5年府勞檢字字10503206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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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0 桃園市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5年府勞檢字10502346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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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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