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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7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3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1次)、勞基法第36條第1項(1次)、勞基法第39條(1次)、勞基法第32條第2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0/08/24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南環字第1090014484號
— 元
2019/07/12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80011178號
— 元
2019/02/12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70035411A號
— 元
2018/08/28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南環字第1070018991號
— 元
2018/01/08
桃園市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七日中未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106年府勞檢字1060267416號
— 元
2017/01/06
桃園市
勞基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5年府勞檢字字1050320633號
— 元
2016/10/10
桃園市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5年府勞檢字1050234643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