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5/12/10 嘉義縣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每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至分鐘為止。 府勞資字第1140311277號 |
20,000 元 |
| 2024/06/03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1333300300號 |
60,000 元 |
| 2019/03/1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4號 |
— 元 |
| 2019/03/18 南投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3號 |
— 元 |
| 2016/08/18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0534700400號 |
— 元 |
| 2015/11/12 高雄市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高市勞條字第10436812500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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