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雷達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6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4條(2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8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12/10
嘉義縣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每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至分鐘為止。
府勞資字第1140311277號
20,000 元
2024/06/03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1333300300號
60,000 元
2019/03/18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4號
— 元
2019/03/18
南投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府社勞資字第1080065883號
— 元
2016/08/18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高市勞條字第10534700400號
— 元
2015/11/12
高雄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高市勞條字第10436812500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