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1/11/24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府社勞字第1100097491號 |
2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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