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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1/11/24
金門縣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府社勞字第1100097491號
20,000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