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野宴餐飲
4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0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5/08/15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府社勞字第號 |
20,000 元 |
| 2023/07/26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府社勞字第1120063924號 |
20,000 元 |
| 2022/08/05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府社勞字第1110068668號 |
20,000 元 |
| 2020/12/30 金門縣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府社勞字第1090113908號 |
4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