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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7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4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基法第24條(2次)、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基法第23條第1項(1次)、勞基法第39條(1次)、勞基法第50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031號
150,000 元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南環字第1150005031號
40,000 元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781號
50,000 元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50條
未依規定給予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781號
90,000 元
2025/12/09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40041463號
100,000 元
2024/04/08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未給付延時工資
南環字第1130010259號
50,000 元
2017/12/18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南環字第1060013045號
—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