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7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48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基法第24條(2次)、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基法第23條第1項(1次)、勞基法第39條(1次)、勞基法第50條(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031號 |
150,000 元 |
|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南環字第1150005031號 |
40,000 元 |
|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基法第39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781號 |
50,000 元 |
| 2026/03/13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基法第50條 未依規定給予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南環字第1150005781號 |
90,000 元 |
| 2025/12/09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南環字第1140041463號 |
100,000 元 |
| 2024/04/08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未給付延時工資 南環字第1130010259號 |
50,000 元 |
| 2017/12/18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南環字第1060013045號 |
—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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