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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3/03/03
台東縣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府社勞字第1120039973號
60,000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