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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傑即帝安諾商行

2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6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1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公告日違反法條與內容罰鍰
2025/04/10
苗栗縣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府勞資字第1140046933號
20,000 元
2025/02/10
苗栗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
府勞資字第114004722號
40,000 元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由本站整理呈現,僅陳述公告內容、不構成對該事業單位現況的評價。裁罰為公告當時狀態,事業單位可能已完成改善或提起行政救濟; 同名事業單位請以處分字號確認。認為資料有誤請洽主管機關,或來信本站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