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科樹即自立6號漁船
1 筆裁罰公告 累計罰鍰 120,000 元
常見違規: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1次)
裁罰公告明細
| 公告日 | 違反法條與內容 | 罰鍰 |
|---|---|---|
| 2025/11/11 新竹縣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未逐日計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假未由勞工排定或協商 114年府勞資字1140389390號 |
120,000 元 |
以上為勞動部公開之裁罰公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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